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5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