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六年六月八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三章 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 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 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 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 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 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 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