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盐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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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作者:prof8707d | 发布时间: 3925天前 | 212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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