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盐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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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prof8707d | 发布时间: 4546天前 | 868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为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及质量事故处理提供可靠技术支撑,促进检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四川省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川发改价格[2012]36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对各地贯彻执行《通知》和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川建质安发[2012]22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为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及质量事故处理提供可靠技术支撑,促进检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四川省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川发改价格[2012]36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对各地贯彻执行《通知》和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应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核准并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检测机构应同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签定检测业务合同并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通知》及《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部分)的通知》(川价费[2004]28号)、(川价函[2007]6号)、(发改价格[2006]1979号)等收费标准,严禁恶意低价竞争,扰乱检测市场秩序。对于《通知》及(川价费[2004]28号)等收费标准未涉及的检测项目收费,由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明显位置公示所开展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检测收费应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7]6号)文件相关标准执行。
  三、涉及建筑物重要使用功能的开关插座、电线电缆、管材管件、及涉及安全生产的安全网、扣件等建材的检测,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为防止不合格开关插座、电线电缆、管材管件、安全网、扣件等建材进入施工现场,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把关,将其纳入见证取样检测范围管理,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四、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相关规定对公共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风机盘管机组进场时,应对其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见证取样复检。公共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系统性能检测报告,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予以验收。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见证人员应由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的试样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不得出具仅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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