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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管理规定 》
来源: | 作者:prof8707d | 发布时间: 4559天前 | 481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7年9月7日 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管理规定
2007年9月7日 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管理规定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关于建筑节能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检测及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综合检测》或《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的专项资质,并通过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的申报、评审和管理按《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检测。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和村镇建筑可按相关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进行建筑节能综合性能测评。
  第五条 凡用于建筑工程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原材料、构件、部品,以及保温系统等均应提供建筑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并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有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节能材料、构件、部品,以及保温系统等,一律不准在工程中使用,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节能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应由在四川省注册并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
  第六条 当建筑设计采用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时,应对其相关参数进行检测,并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以保证符合设计及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的检测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规格产品、同一批次、同一工程原则进行检测。其抽样数量和检测项目按附件1进行抽样复检,抽样复检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第八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进行耐候性检测,以及配套的抗冲击性能、抹面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检测。当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耐候性检测和相应的配套检测。
  第九条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测应由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外保温系统耐候性检测时,应同时对其组成材料的热工性能进行抽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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